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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东炜律师 王东炜律师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广安市法学会成员,广安市律协公益委成员,邻水县司法局“法治邻水”微信公众号平台常驻律师;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,司法职业资格考试A证,执业证号:15116201910117725。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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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王东炜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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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

民事诉讼举证补交的效力

一、民事诉讼证据的性质

(一)客观性

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。也就是说,作为证据事实,它不以任何

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,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、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,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。

为此,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,不得伪造、篡改证据;要求证人如实作证,不得作伪证;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、客观的鉴定结论。另一方面,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,应当客观全面,不得先入为主;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。    

(二)关联性

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。也就是说,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。

(三)合法性

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,并且其获得、提供、审查、保全、认证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。

二、民事诉讼证据补交的效力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:

第一百零一条: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,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,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。

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,或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,视为未逾期。

第一百零二条: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不予采纳。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、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、罚款。

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,人民法院应当采纳,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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